《物权法对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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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对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的选择》-->《物权法对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的选择》------民法论文资料库[摘要]《物权法》的颁布解决了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无效制度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问题。将批准、登记按其性质分为四类可以得知,只有第一类影响合同的效力,其他的登记只是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或公示要件,甚至仅起备案的作用,这就大大缩小了没有履行批准、代写硕士论文登记手续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范围。同时,《物权法》对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的选择,可以从更高的立法层面上全面理顺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关系。[关键词]物

2、权法;批准;登记我国的合同立法体现了“尽可能使合同趋于有效、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自由”的立法精神和理念。但笔者通过一些案例感觉,我国的合同无效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限制。例如,一些违约者利用合同的漏洞,最终使合同无效,从而轻易地达到撕毁合同和逃避违约责任的目的,这已成了我国合同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其中,最难处理的是利用法律、行政法规中需要批准、登记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登记要件存在一种误解,即未办理登记,不仅物权不能移转而且合同也是无效的。这种误解不仅易在理论上造成混乱,而且给实践带来很多问题

3、。现行《合同法》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批准、登记的含义不清,甚至自相矛盾。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中不得不补充说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不能转移。”但这只解决了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的合同问题,而对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与公示要件未做区分,对登记仅作为合同备案的情况考虑不周,容易引起混乱。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是国际上通用的两种模式。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4、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取了此种模式。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国、日本民法采纳了此种模式。我国《物权法》最终采纳的是登记要件模式,其中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说明登记要件主义是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不经过登记也可以产生物权设立和变更的效果,即在例外情况下,《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如船舶和机动车

5、的登记。笔者结合对《物权法》、《合同法》的研究和工作实践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登记的情况中批准、登记的作用作出以下梳理和分析。1、批准作为合同生效要件这一类合同绝非一般想象的那么多,只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及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等极少数可能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即体现了这种认识,即“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

6、抵押合同无效。”在日趋复杂的民事行为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就同一交易订立“阴阳合同”。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一份用于对外进行登记公示。这里的某种目的可能有一定的违法性,如逃税,应追究其责任,但否定的首先是对外进行登记公示的合同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以批准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非经登记但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的效力应予确认。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

7、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招标投标法》的要求,适用的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由于黑白合同在建筑施工领域大量存在,工程承包方可以利用该司法解释向发包方索要额外的工程款,但这只是违背了行政监管,是纯行政法意义上的问题,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为避免出现不良的后果,对该司法解释应该做狭义的理解,即不是所有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另行订立的合同都无效,而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这类登记不是合同的登记,而是权利的登记,未经登记只是债

8、权生效,物权未生效的问题,即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不能转移。这一类合同同样不是一般想象的那么多,只有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属于这种情况。土地作为稀缺且非常重要的资源,国家出于管理和控制的需要,物权转移需履行特定的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合同特别生效要件中把物权变动所履行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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