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ID:22632607

大小:36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30

资产管理制度_第1页
资产管理制度_第2页
资产管理制度_第3页
资产管理制度_第4页
资产管理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资产管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海宁卫生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海宁卫生学校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是指海宁卫生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一)海宁卫生学校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

2、产;(二)海宁卫生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海宁卫生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第五条、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

3、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海宁卫生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使用第七条、海宁卫生学校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

4、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第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第四章资产核算第十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海宁卫生学校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

5、决算评审。第十一条、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

6、-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三)“三统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五)其他按国家

7、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第十六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向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海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由学校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地址:浙江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