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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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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政府采购电子竞价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erialNumber»】供方:«BidVendorName»需方:«StockUnitName»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等。品目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数量金额«TableStart:dtdetail»«CategoryName»«BrandName»«Model»«Configuration»«BidNumber»«BidMoney»«TableEnd:dtdet
2、ail»注:1、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产品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产品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2、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ArrivalDate»前将产品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产
3、品。 需方指定产品交接地点:«DeliveryPlace»的使用场所内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LinkMan»。此外: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及追加、更换、补充的产品(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产品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产品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方仍应承担产品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1、验收标准:产品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
4、准及要求方为合格:(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2)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产品:(1)货到后3天内,双方根据所到产品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3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
5、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产品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批次产品的,除退货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3、对大型或复杂产品或需经试车、运行的产品
6、:应经过至少1至3个月的(本项目选择个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产品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4、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对合格产品应签署无异议的《宁波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产品应在《电子验收单》上加注表示产品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
7、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供方未在接到需方异议之日起10日内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均应当视为无效异议。5、若检验时发现产品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产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产品短缺或损伤,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产品,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产品在送达证明之日起10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6、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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