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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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水平-->[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问题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进一步凸现,成为当代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工作重点,我国也不例外。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本论文由.51lunwen.整理提供接轨,曾按照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水平。但近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本文试对商标法

2、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作一研讨,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性信息,有区别功能、功能、质量功能、广告功能,因此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商标起源于中东和东亚,当时许多工匠在他们的工艺品上刻上记号,其明显的意图就是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一个特定工匠的工艺品与高质量之间的联系。为了适本论文由.51lunwen.整理提供应加入世贸的需要,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作出第二次修正。修正的商标法吸收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立法、司法成果,并且与TRIPS协议相衔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但近年来,随着

3、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本文试从TRIPS协议的角度分析我国《商标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一、关于强制注册制度TRIPS协议在引言中开宗明义强调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即依私法而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法律特征在于,权利人的权利具有专有性,并依照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处分财产,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TRIPS协议第2部分第21条规定:“成员可确定商标的许可和转让条件,而‘确定条件’应理解为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从这一点看,商标权比著作权

4、、专利权的专有性,排他性更强,且具有禁止权大于使用权的特殊效力,更具私权性质。我国商标法在表明立法宗旨的第一条,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第一位的目标予以规定,其次才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可见,商标法还是把商标作为管理的对象放在第一位,而把商标权的保护放在第二位。商标法的主要作用还是行政机关对商标权人进行管理的手段,而不是保护商标权,主要原因就是对商标权的私权属性认识不够。在市场经济中,商标是企业标识商品进行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商标法律制度一切程序的设计都应当以更有利于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为准。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注册原则,即商

5、标使用人是否申请注册,完全出于自愿。但商标法中又同时规定了对本论文由.51lunwen.整理提供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种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强制商标注册制度,这种强制注册制度和自愿注册原则是相悖的。国家对这两种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严格管理,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但应当由专门的法律如《药品管理法》和《烟草专卖法》来进行,而不是由《商标法》来规范。这种强制注册制度,实际上是没有真正将商标权作为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来对待,而是将商标作为行政机关对商标人进行管理的手

6、段。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驰名商标并非终身制,而是随着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这个特点使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宜采取主动认定方式。现在国际通行的认定方式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即只有当商标权被侵犯时,权利人要求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才依法个案予以认定。而我国则采取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方式。这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确立中略显遗憾的地本论文由.51lunwen.整理提供方。因为,主动认定方式毕竟不符合驰名商标的特点和国际

7、惯例,且实务中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把握不准就会流于滥评,导致企业、地区之间的攀比。这样,就丧失了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意义。针对上述弊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后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采取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只有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即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反对在现实生活中“买名牌”的现象

8、。在现行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下,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手段,被确认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仅及于案件本身,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作确认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在第三时间、对第三事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驰名商标归于普通商标,即和普通商标没有任何区别;二是本次认定记录仅作为下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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