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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包括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是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包括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所属各工程质量监督
2、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第四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部门。第五条
3、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工程质量监督协调组,负责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冲的重大事宜。第六条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总站负责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委托部门负责。监督站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依法对石油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的垂直领导和管理,对总站负责。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二)负责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
4、督工作的规划;(三)指导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总站的业务工作。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协调组的主要职责:(一)审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办法和规定;(二)通报工程项目计划和相关质量信息;(三)审查特大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四)协调处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九条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玖策、法律渚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监督站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管理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四)接受和处理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投
5、诉;(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六)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受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跟踪检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四)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五)
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监督站的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站应经考核认定,取得石油及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二条监督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有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章监督人员的资质管理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主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经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质量监督任职资格和岗位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监督工作。集团公司考核委员会根据监督人员学历、专业技术
7、职务任职资格和工作业绩等条件,经考核认定为丁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内容实施监督:(一)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四)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各的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进场复验报告及其存放情况;(五)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8、;主要分项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中间交接的验收;(六)工程项目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和设施的质量的影响;(七)竣工验收;、(八)工程建设备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不得拨付工程款。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