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组典当公司管理办法

筹组典当公司管理办法

ID:22620168

大小:69.68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30

筹组典当公司管理办法_第1页
筹组典当公司管理办法_第2页
筹组典当公司管理办法_第3页
筹组典当公司管理办法_第4页
筹组典当公司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筹组典当公司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

2、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编辑本段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

3、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

4、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三)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

5、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第十九条典当行撤销或合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

6、权债务,处理契约关系,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编辑本段第三章股本金  第二十一条典当行实收货币股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招收股本金的对象限于其所在地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第二十三条典当行向企业招收的股本金总额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75%,一家企业入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10%;个人入股总额不得高于典当行

7、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25%,单个人入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5%。编辑本段第四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  (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  (三)信用贷款和担保;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

8、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  (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  (五)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本段第五章当票  第二十七条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质押贷款的契约。当票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当票不能转让。  当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