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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2、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一)、(二)、(三)规
3、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七)非工作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除外); (九)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十)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真实、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
5、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免于盖章。 第七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省直中心实时审批;需核查事项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省直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省直中心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
6、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第八条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实时划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交个人信息修改证明,经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信息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 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7、 (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四)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偿还以配偶名义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须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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