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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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2、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  (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

3、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8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

4、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安全施

5、工措施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6、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8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

7、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8、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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