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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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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私拿仓库物品丢弃如何定罪商场保安因对商城不满,将价值一万多元的仓库商品拿走丢弃在仓库围墙外,并将一台价值约一千元的相机拿回家,此案该如何定罪,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文将对此做详细分析。 关键词盗窃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 简介:金秋,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D920.5:A:1009-0592(2012)05-072-02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系某商城保安队小队长。2011年8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出于对商城不满,利用其可以自由进出商城仓库的便利,于凌晨时分,分六次将存放于仓库内价值一万三千多元的商品拿走,丢弃
2、在仓库围墙外,并将一台相机带回家。经鉴定,相机原价值1040元,在鉴定时折旧10%,价值936元。 二、分歧意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谭某某利用其作为商城保安队长,熟悉商城仓库环境,并且可以自由进出商城仓库的便利,将存放于仓库内的商品拿走。凌晨时分,仓库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应视为仓库财物由保安代为管理,即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负有管理仓库商品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负责保管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职
3、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多次乘凌晨时分仓库无人之机,秘密将商城财物转移到仓库围墙外或带回自己家中,使商城对其财物失去控制,给商城造成较大损失,故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部分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谭某某故意将商城价值一万三千多元的财物丢弃到仓库围墙外的行为,使商城对其财物失去控制,并因此受到巨大损失,财物被丢弃的行为导致财物极有可能产生毁损灭失的后果。故谭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
4、疑人谭某某的部分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中,商城作为一个服务性企业,需要靠批发零售商品来创造价值,仓储商品是其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谭某某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将仓储中价值一万三千多元财物的商品拿走,破坏了商城的经营,属于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在第三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中,谭某某将一台相机带回家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盗窃罪,又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价格鉴定相机价值936元,没有达到盗窃罪1000元的起刑标准,故不构成盗窃罪;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价格鉴定时相机价值936元,但其原价值为1040元,相机之所以折价是因为
5、被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使用。谭某某在盗窃相机时,相机以全新状况存放于仓库中,价值应为1040元,故谭某某盗窃相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如认为谭某某将一台相机带回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则又出现一个新的问题,本案为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为想象竞合,为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刑标准为5000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起刑标准也是5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1000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针对本案的案情,谭某
6、某丢弃在围墙外的财物价值一万三千多元,超过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起刑标准两倍多,而谭某某带回家的相机原价值1040元,刚达到盗窃罪的起刑标准,因此本案中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可以吸收盗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谭某某的数次行为分别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应数罪并罚。谭某某分六次将商品拿走,其中拿走相机的一次行为可以独立认定为盗窃罪,其行为目的和其他五次完全不同,为不同的犯意构成,故和另外五次行为认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 三、评析意见 本案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主观目的是否会影响本
7、案的定性。 2.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做如下法理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员工,并且是掌握相应资源,可以表面合理占有其侵占对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应表现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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