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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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关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该项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法制报》以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4年5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规处。联系:82103587:欧阳忠淦传真:82103439电子邮箱:vintager007@sohu.深圳市人大常委

2、会办公厅2004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三来一补工厂(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于本条例。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用;(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

3、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遵循按劳付酬的原则依法约定工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

4、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日期等内容。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亦不得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周、月、年为支付周期,其中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按不

5、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5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三个月。第十二条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并保存两年备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

6、付给员工本人,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其工资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工资清单应当列明员工姓名、工资数额、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日足额支付员工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

7、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延期5日;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须延期5日以上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员工工资。员工工资计发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无劳动合同约定的,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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