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ID:22590382

大小:5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30

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_第1页
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_第2页
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_第3页
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_第4页
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宪法上的人格尊严1外国宪法上关于人的尊严条款的规定  与我国宪法中所采用的术语人格尊严不同,外国宪法及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大多采用人的尊严(humandignity,也有的译为人类尊严、人性尊严、个人尊严或人格尊严)这一术语。然而,即使在使用相同的人的尊严这一术语的场合下,其用法也有不同。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宪法规定人的尊严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将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价值,统率各种基本人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的首要位置或整部宪法的前面。  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即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机关负担尊重和保障的义务。1967年玻利维亚宪法在第一章《人的基

2、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二条,即第6条第2款规定: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是国家的首要义务。相类似的,1987年韩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条,即第10条规定:所有公民的人的尊严和价值受保障,享有追求幸福权。个人享有基本的、不可侵犯的人权,国家负担予以确认和保障的义务。而1949年印度宪法将人的尊严条款规定在序言中,1994年塔吉克斯坦宪法则规定在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中。二是将人的尊严仅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人身自由、人格权等具体的基本权利并列规定在宪法中。例如,1993年俄罗斯宪法第21条规定:(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不得以任何情况为借

3、口予以贬低。(2)不得将任何人置于酷刑、暴力或其贬低人格的对待或处罚。未经本人自由地表示同意,不得将任何人置于医学的、科学的或其他的试验。  1922年拉脱维亚宪法第95条规定:国家保护人的荣誉和尊严。禁止酷刑或其他残酷或贬低人格的待遇。任何人不受不人道的或贬低人格的待遇。1992年斯洛伐克宪法第19条规定:(1)每个人都有权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个人荣誉和名声,保护自己的姓名;(2)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个人与家庭生活不受无端干预;(3)每个人都有权反对未经许可就收集、披露或滥用其个人资料。另外,摩纳哥、巴布亚新几内亚、匈牙利、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爱沙尼亚、保加利亚、格鲁吉亚、哈萨

4、克斯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等国宪法有类似的规定。三是既将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重要位置,又重申其作为一项具体的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规定。例如,1982年洪都拉斯宪法在第三章《原则宣言、权利与保障》第一节原则宣言中的第一条,即第59条规定:人是社会和国家的最高目标。所有的人都必须尊重人、保护人。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又在第二节个人权利中的第68条又有规定:所有的人都有身体、心灵和道德完整受尊重的权利。任何人不应受到残酷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拷打、刑罚等对待。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由于人固有的尊严而受到尊重。希腊、葡萄牙、土库曼斯坦、斯洛伐克、吉尔吉斯坦、乌克兰等

5、国宪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统观上述各国宪法对人的尊严的规定,不难看出,人的尊严可以做两种理解:一是作为基本原则,是一种元权利或母权利,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地位。如德国基本法中的人的尊严,其更倾向于是属于基本权利体系之出发点,或是最上位之宪法原则,用于指导国家权力之运行,其强调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具有覆盖和补充全部人权的作用,即当在具体争议中,难以准确界定某一权利在宪法列举的各项具体权利中的范围,但不可排除其对人的侵犯,则可直接诉诸人的尊严。二是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可称之为尊严权,其仅仅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那些所谓人

6、格权是并列的,在其保护与适用上也不存在区别。  2我国宪法上关于人格尊严条款的规定及其评价  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公民基本权利地位的确定和保护的具体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以往的宪法内容来说,是一重大突破和进步,但从宪法教义学角度出发,并相较于世界上其他对人格尊严宪法保护成熟的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内涵和外延的价值性和开放性不足。从体系安排来看看,此条处在宪法第33-50条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内容之中,说明制宪者仅将其作为一个具体

7、化而内容狭窄的基本权利规定下来的。[7]从条文表述来看,可以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范围仅仅局限在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上面。这也从条文结构上限制了人格尊严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适用范围被限缩。在实践方面,由于我国宪法缺乏司法适用性,并且目前也没有健全有效的宪法审查制度,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般是被当做民法上的人格权来看待和保护。这样使得对作为概括意义的宪法的人格尊严的保护最终缩小到了民法中所规定的狭窄意义上的人格权,这不可避免地削弱人格尊严的宪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