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图书馆法为何“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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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图书馆法为何“难产”1制定图书馆法的重要性  首先,制定图书馆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文化部分,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同时真正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为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指明前进方向。其次,制定图书馆法是以法的形式明确图书馆的各项规章、职能,有利于图书馆事业的进步,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国家建设、社会运行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图书馆法的制定,将图书馆的各项工作、制度予以法定化,对于图书馆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在国家层面上强化了图书馆的地位与作用,对于促进图书馆发展,保障图书馆各类相关权益,制定法规

2、政策都具有有力的指导作用。最后,制定图书馆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满足现代社会多样化、多层次、多方位的文化需求,将图书馆建设成为提高公民整体文化素质的第二课堂。同时制定图书馆法也是为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职业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方向。  2当前我国图书馆法为何难产  我国图书馆立法至今仍未制定完成,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国家、公众乃至全社会对图书馆立法的重视程度低  受公众整体文化素质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全民阅读程度以及图书馆意识普遍较低。大部分读者对图书馆的认识仅局限在借阅图书上,图书馆其他的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全然不知,因此也谈不上对图书馆的有效利用

3、。国家政府对于社会阅读文化的重视也仅最近几年才有所加强。关于图书馆立法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图书馆立法的观念未被社会普遍认同。法学界尚未将图书馆立法作为空白点深入研究,甚至有人认为图书馆没有立法的必要。这一系列问题都导致了全社会图书馆理念的淡漠和对图书馆事业的忽视,由此引发图书馆立法的滞后。  2.2法治建设滞后是当前我国文化发展的全局问题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改革开放发展阶段,经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十分突出,法律的制定明显滞后于现实的需要。我国文化立法的数量、覆盖面和法律效力层级都存在着明显不足。我国图书馆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已有十余年,这也正是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情

4、社情急剧变化的时期,新时代的图书馆事业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这些都让图书馆立法工作面临着不断变化的形势和新的挑战,参与者们不得不放慢速度,分析当前背景变化对立法过程的影响乃至对立法思路以及立法条文的影响,及时更新思路,调整方向方法,确保图书馆法的制定始符合正确的时代方向,让所制定出的法律满足社会发展以及事业进步的需求。  2.3图书馆立法主体失当是造成图书馆法律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图书馆立法涉及的关系众多,其中有国家相关部门、图书馆界、教育界、法学界、社会图书从业人员以及广大读者。一个部门牵头起来立法草案,协调困难,推进速度慢,同时很难避免立法的部门化,很难解决其中的行业利益和部

5、门利益的冲突。立法部门化、立法行政化、立法利益化、法出多门、立法打架等等,长期以来都是我国立法科学性和公正性的重大阻碍。此外,我国图书馆立法一直都忽略了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读者的权利保障。广大读者作为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其在图书馆事业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界读者代表的意见和看法,这样制定出来的图书馆法才能做到贴近现实,贴近读者。  3关于我国图书馆法难产症结的思考  针对我国图书馆法难产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博采众长,广泛汲取其他国家图书馆法制定过程中的经验及成果,结合我国国情、社情,走出一条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康庄大道。  3.1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宣传图书馆立

6、法理念,扩大立法影响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前社会上图书馆所处的劣势地位这一现实,从实际出发思考分析,将建立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现作为首要任务。从加强图书馆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培养公众的图书馆意识,让公众积极参与图书馆的各项活动,对图书馆有更多的了解,建立图书馆与公众之间的情感联系,进而使图书馆立法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图书馆界应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探索新的宣传模式,广开宣传渠道,提高公众及相关立法从业人员对图书馆工作的了解与认识,进而吸引更多人关注图书馆立法,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图书馆立法理念,争取将图书馆立法提高到国家发展层面,激发国家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重视。  3.2国家层面上采取

7、有效政策支撑,促进有关机构设置,解决图书馆立法主体问题  与图书馆立法的进展缓慢相比,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定堪称神速。这是因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采取了一种创新的立法模式,它是由我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立法牵头人进行起草制定的。图书馆立法也可以此为参考,由人大主导立法,有利于打破当前部门立法的局限。在全国人大主导下,请与图书馆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对图书馆法重要性予以理解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此外各级政府还应明确保障图书馆经费,因为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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