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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浅析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及对策一、X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基本概况 版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创作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的专有权利所赋予的法律保护。它的目的是保护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保护的是一种私权。与传统的版权保护相比,X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呈现出一种扩张的趋势,它已经发展到了对信息获取的控制,直接涉及与信息自由的关系。第一,从版权的客体作品来看,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X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明确规定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被纳入到版权保护
2、的范围中。第二,从版权保护的主体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传统版权法涉及的主体主要是版权所有者、出版商以及使用者,而X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的主体还涉及X络服务提供商。表达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表达自由的内容取决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 我国学者侯建在《表达自由的法理》一书中认为表达自由既包括表达的自由也包括不表达的自由,表达自由的基本内容是表达权,知情权和传播权。表达权即发表言论,将所见所思表达出来的自由;知情权即搜集、接受、获取、了解信息的自由;传播权即将某种言论传播、传递、扩散出去的自由。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保障的是公共的权利。
3、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版权和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同一硬币的相对两面,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他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两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的流动,也可以阻碍其流动。版权和表达自由的联结点是表达。表达自由权的行使与版权的行使具有统一性,行使版权同时也是在行使表达自由权。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是相辅相成的。表达自由是版权制度的宪政条件;版权立法价值体现了表达自由的价值诉求,为表达自由的充分实现创造了有利的环境。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也是相互冲突的。关于是否冲突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不冲突
4、的。 原因是一版权与表达自由的价值的一致性,即文化价值、民主政治等公共利益的实现。二是版权立法上的合理使用、思想/表达两分法机制的协调作用。三是传统版权与表达自由大体和谐的历史原因。四是法官忽略公法和私法在适用上的交叉与混淆。另一种认为是冲突的。《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保障著和发明者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文之进步。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又做出另一种禁止性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从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对版权的保护却是对公众表达自由的限制。造成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的法
5、律功能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内容,它保障的是的智力成果不受非法侵占和掠夺。而言论自由保障的是公民的自由表达不受非法的干预和阻碍。 二、X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 第一技术措施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技术措施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解释为在一定时期内为改进生产方法和完善生产管理而制定的制定和实施方法。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一般是指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所采取的各种技术防护措施,其目的是为保护自己的版权利益不受侵犯。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具体方式可能包括智能卡、密码、电子水印、连续复制管理系统、加密术。技术措施保护是一种私力救济,目前各国所呈现
6、出的态势是过于保护版权人的私人利益而忽略了表达自由之公共利益。第一,技术措施的采用导致了版权保护成本的上升。例如数据库保护,在数据库中纳入了原本可以被表达自由引用的内容使人们无法再对这些内容进行交流。第二,技术措施保护阻断了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自由,限制了思想信息的自由流通。一方面她直接导致人们无法直接访问那些被控制的X页内容,获取新的信息。另一方面它对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威胁。传统版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权衡版权和表达自由权利益而设置的一种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其存在是为了公众能够更好的行使表达自由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并不能成为技术规避技术措施的理由
7、。第三,技术措施还妨碍了公众在行使表达自由中的表达权。例如美国录音工业协会曾经利用DMCA的反技术条款成功的迫使普林斯顿大学计算机研究者放弃其论文的发表。 总而言之,技术措施保护对表达自由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直接获取上和表达自由之表达权的行使。第二数字用户协议对表达自由的影响。数字用户协议是数字X络技术和格式合同的结合,泛指数字以及X络环境下,在数字产品销售或X络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人以保护版权或控制内容访问的协议。用户只能按照权利人事先拟好的内容被动的同意或拒绝协议的内容,如果拒绝则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通常只能接受或同意,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民法意
8、思自治原则的。它是权利人利用合同保护超越版权限制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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