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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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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非法流失文物追索中的法律冲突及中国的选择一法律选择适用的冲突 通过诉讼等途径追索非法流转文物,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及法律保护的出发点不一,常常使得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导致判决的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下面对其作一分析。 (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中规制动产物权转让效力的一个传统规则。研究当今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该规则主要适用于解决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问题。在文物的国际交易和追索返还引发的争议方
2、面,许多国家接受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争议的根本准则,即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时,由文物交易时的所在地国家法律来规制该交易行为的效力及相关问题。物之所在地法之所以被许多国家选择适用,是因为该规则可使双方当事人简单方便、轻而易举地确定所在地的法律,从而保证了准据法选择的确定性。同时,能够使文物受到其所在地国家法律的有效管辖和规制。 然而,它也有其无法克服的缺陷。一是可能加剧文物的跨境流通。因为在一般的国际商事交易中,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使得买方在购买物品时仅须知悉物品所在地的法律即可,同时也使得物品的自
3、由流通不会受到前一流通环节所在地法律制度中权利瑕疵的影响,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性。可见,物之所在地法通过便利买方的购买行为和降低交易的风险性,扩大了货物的自由流通,这对于繁荣商业经济固然是好事,但文物在本质属性上不同于商业交往中的一般物品。由于受其本身极高价值和巨额利润的驱使,众多不法商贩欲从文物的跨国走私中谋利。此外,文物是一国精神财产的载体,受法律严格保护。大多数国家都对文物的保护进行了专门立法,并明令禁止其非法进出口。因此,物之所在地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利于规制文物流通秩序的。二
4、是可能会妨碍相关部门对文物法交易的整治。文物的盗窃者、走私者及贩卖人往往借助国际私法上的连结点之便,选择有利于交易的法律环境,将被盗文物跨境转移至法律支持善意购买人的大陆法法系国家进行交易,进一步出售给不知情的购买人,不仅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同时巧妙地完成了所盗赃物所有权的漂白,完全转移了所有权。如此看来,物之所在地法就可能有纵容盗窃者在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国家里漂白被盗文物所有权之嫌,刺激了文物的黑市交易,妨碍了相关部门对文物非法交易的整治和管理。 二所有权保护规则的冲突 由于地域与法域的差异
5、,文物追索诉讼中所有权法律冲突集中体现为各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具有极大的差异,焦点是文物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矛盾。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善意原告起诉恶意被告的概率明显低于其他涉外纠纷,在大多数情况下,争议双方都是受害者,因此,这也是中国在文物追索中遇到的最棘手、最重要的实质性法律冲突。美国法学家Levmore教授在其发表的一篇有影响力的文章中阐述了他的观点,他认为被盗动产善意购买人在各种法律制度中的待遇是不同的,原因在于理性的人在对于法律执行体系的次优对象是所有人还是善意购买人这个问题上
6、不能达成一致。Levmore教授研究了古代近东法律、后圣经犹太教法、罗马法和现代法国法律、美国法律、蒙古部落法律等在该问题上的解决方式,发现有极大的不同,这与他的理论观点相一致。事实上,赋予所有人完整的法律保护仅仅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更多情况下,善意购买人会受到更仁慈的待遇。如荷兰法学家Sauveplanne教授所指出的: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保护善意购买人,英美法系法律只在例外情况下给予善意购买人这种保护。三时效法上的冲突所谓时效,是指特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
7、度。时效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事实,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所有的法律对于诉讼进程都规定了特定的时效期限,经过法定的时效期限,当事人所享有的特定权利便在法律上归于无效。时效期限存在的目的在于:减轻被告在不定期延续诉讼中的潜在责任,并敦促原告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加快起诉步伐。在跨境文物追索诉讼中,时效制度试图保护可能基于对当地法律及交易表面状况的信任而进行艺术品交易的善意不知情人,并同时对原所有人采取追索文物的行为限定了一个合理期限。而时效法的冲突主要体现为各国对争议文物时效占有的适
8、用期限、精神理念等存在较大差异。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时效占有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时效期限的经过产生了两个效果:第一,隔断了诉讼进程,保持了善意占有人对文物所享有权利的完整性;第二,消灭了原所有人对文物所享有的权利。可见,其法律更多倾向于在经历一定期间后,将文物的所有权赋予善意购买人。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将对商业确定性的关注与交易安全性政策合并为一种牢固的思想,即普遍认为失去占有状态的所有人比善意购买人的过错性更大,因此,其财产的所有权应及时转移给后者,这被称为商业确定性原则。即为确保动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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