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环境下商标近似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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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互联网+”环境下商标近似标准的认定  1互联X+环境下《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引发的争议  商标的存在是为经营者推广商品和服务,帮助消费者辨别和选择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2013年《商标法》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修订,在判断近似商标侵权的条件中增加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新标准。但近似商标判断标准的表面化和符号主义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导致实践中具体法条应用的含糊。然而,相关案件的频发反映出在X络时代中,坚持采用符号化保护的商标标识近似的判断标准容易引起商标侵权理论与实践的错位。  1.1互联X+环境下商标侵权案件频发  据统计从2011年到2015年

2、止,海淀法院新收商标侵权案件共670件,涉X络商标侵权121件,占全部商标侵权案的18.1%。自2015年以来,受立案登记制及国家推进互联X+战略的影响,该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涉X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其中引起广泛争论的案件有:2014年中国首例P2P平台商标侵权案;合肥伍伍壹X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PPDAI拍拍贷等注册商标案;此外,2016年3月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小米e贷X站间小米、MI、XIAOMI商标侵权案。  1.2判断商标近似侵权标准的法律

3、思考  类似的商标近似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存在问题的思考。首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强调商标具体形态比较,忽略了商标法的本质目的。商标法存在的意义就是:其一,规制市场中混淆消费者的行为;其二,保障消费者正确识别商标所承载的产品信息;其三,确保市场的自由竞争。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能满足禁止市场恶意竞争行为,防止产品搭便车的现象。该规定在互联X+环境下弹性适用能力变差,不利于应对新型商标形态出现的侵权状况。其次,解释中对于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原则间接表明:近似商标侵权保护的对象是驰名商标。这一方面造成

4、对于普通商标权益保护的缺失,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得到守护;另一方面,对于难以认定的驰名商标来说,此法条的适用对象不具有普遍性。更重要的是过于重视商标知名度可能导致该商品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而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再次,对于认定混淆的相关公众的理解存在争议。传统理论认为:相关公众的范围在正向混淆案件中,必须包括在后商标使用人的潜在消费者;但反向混淆案件中可以包括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潜在消费者。方向不同的证据调查范围使得当事人在举证时出现困难,证据的证明力也受到质疑和削弱。此外互联X+模式下创新产业与传统互联X计算机产业区分的标准不清,导致混淆的证明对象不清,增加

5、当事人举证难度。  2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分析  2.1现存近似商标侵权判断的法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判断商标近似侵权需遵循:第一,是否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第二,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其中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是指:使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与原商标或原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除此之外,判断商标近似侵权还应依照以下原则:首先,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其次,对商标外观的辨别既要全面比对又要对核心部分进行比对;再次,强调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而商标法的核心旨意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免于遭受近似商品或服

6、务的混淆,帮助消费者正常识别商标代表的信息做出购物决策。由此说明,商标法的本质目的是保护商标背后所承载的商业价值。然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仅有对商标标识保护的规定,显然未能与《商标法》原旨相呼应。  2.2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2.1互联X+环境下商标近似判断标准模糊  对于商标近似侵权判断标准,有学者主张应同日本一样,采用商标标识近似理论;有学者主张顺应国际通行的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还有学者主张采用商标联想理论以及商标淡化理论。在中国《商标法》过去3次的修订中,仅2013年的修订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增加了判断商标近似侵权

7、的又一项标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款的修改表明立法者对坚持唯一商标标识近似理论立场的动摇,同时也反映出原《商标法》对商标近似侵权判断的标准中,缺乏对商标法精神的体现。在实践中,不论是拍拍贷案或小米商标案,都表明商标近似的核心多放在商标标识本身,而忽略了造成消费者混淆以及导致企业实际受损的状况。在各产业灰色地带增多的互联X+环境中,模糊的标准不仅让当事人难以把握导致纠纷增多,即使是判案法官也难以拿捏相关规定。  2.2.2仅重视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有失偏颇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对显著性,知名度原则的强调,再加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

8、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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