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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浅谈中国古代家族法之效力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中国古代家族法之效力问题一、家族法的对人效力 家族法的对人效力,也就是家族法对哪些人适用,哪些人的行为举止受到家族法的规范。显然,不同于国家法普遍适用于一国范围之内,家族法因为其特殊性,其对人效力也与国家法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展开具体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我国古代的家族的含义进行阐释。出于对土地较强的依附性,安土重迁的思想自然在农耕民族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因此,世世代代安居在某一地点是中国古代的典型状态,流动性较弱的特点使得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形态。按照滋贺秀三先生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的观点,家可以理解为正维系同居共财生
2、活的一个集团,这是狭义上的家。 以这样狭义的家为基本单位,以直系男性亲属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更大的社会组织形式,就是我们所说的宗,即家族,也就是广义上的家。因此,从家族的含义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关键的信息:第一,家族是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第二,家族是以男性亲属为纽带建起来的。从这两个关键点入手,我们可以将家族法的对人效力分析清楚。家族是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这就意味着,以家族为土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家族法,必然要通过血缘这一要素发挥其作用。血缘在中国古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他方面的重要性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而在家族法的对人效力这一问题上
3、,如同现代法律中的属人原则以国籍为管辖标准,血缘在此与国籍有着类似的效果。因此,家族法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对自己家族内的成员发生效力,至于是否是本家族的成员,血缘就成了判断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血缘应当包括拟制血缘,例如最常见的嗣子。当然,中国古代奉行异性不养的立嗣制度,因而即使是嗣子也依然没有超出家族的范围。即使是少见的异性嗣子,法律也承认了其等同于亲生子的身份。《清明集》中记载了这样一段话:郑文宾无子,而养元振以为子,虽曰异姓,三岁以下即从其姓,依亲子孙法,亦法令之所许。由此可见,通过拟制而获得家族身份的成员依然要受到家族法的规范。综合以
4、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到家族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大致是怎样的。因此,对于非本家族人来说,家族法就基本上失去了效力,当不同家族的人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出现有乡里争者以里老的情况。有的家族法甚至还规定了当与外姓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若与他姓有争,除事情重大始禀官公断,倘止户婚田土、闲气小忿,无论屈在本族、屈在他姓,亦以延请族党委曲调停于和息。 二、家族法的对事效力 在中国古代国家法与家族法并存的二元结构下,哪些纠纷应当适用国家法解决,哪些纠纷可以适用家族法解决,这就涉及到了要探讨的第二个问题家族法的对事效力。这一部分探讨起来比较复杂,因为家族法和国家法在此
5、问题上有重叠的部分,而各个家族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所以只能在一般性的基础上来讨论这个问题,且结论并不具有绝对性。若以现代的理论来分析,我们可以把可能在家族内发生的纠纷大致分为两类: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本文之于家族法对事效力的分析,也正基于此分为两部分来讨论。在民事纠纷中,常见的民事纠纷基本上都可以在家族内部得以解决。进一步将民事纠纷划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家族法在解决这两类纠纷中的效力。在人身关系的纠纷中,主要问题集中在婚姻和继承两部分。 婚姻问题自不必说,自古以来就有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谚,父母同意与否,是男女双方的
6、婚姻得以缔结的关键因素。而父母尤其是男方父母,对于儿媳的态度也直接影响到了这桩婚姻的稳定性。义绝以及七出中的不事姑舅,其实际都是因为媳妇冒犯了夫家亲属尤其是公婆而使婚姻产生了危机。《孔雀东南飞》中的悲剧,就是家长对子女婚姻强大影响力的一个铁证,虽然文学作品或许有夸张的成分,但其悲剧性的结尾也反映了家族对婚姻的巨大影响。一些家族甚至还在宗谱中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择偶标准:娶媳必求淑女,诚以闺门正万事理也,若帏簿不修,恣行贪秽,非为取辱一时亦且贻讥后世。至于继承问题,子承父业、诸子均分等国家法原则在这一问题上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家族法在这一问题上发
7、挥作用的,是关于立嗣的问题。无子立嗣应即其昭穆而推广之,近奉国朝新例有爱继一条,然孝思出自幼辈,亦必互相允协,邀族立议,以免争端。 立嗣可分为立继与命继,然而不管何种方式,其决定权都在家族成员内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不同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纠纷比较特殊。前文已经分析过,家族法的对人效力是以血缘为判断标准的,而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财产纠纷主要还是以非同族人之间为主。所以,家族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效力显然会比较无力,因为一个外族人显然不愿意将自己有关的纠纷交给纠纷另一方当事人的家族处理,更何况适用该家族的家法族规。而发生在家族内部的财产纠纷,又因为
8、同居共财的家族生活模式,又得仔细甄别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若是尊亲属对卑亲属的财产私自进行了处分,这并不违反古代的家族伦理。因为尊亲属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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