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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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诚信一词多次出现在我国古籍中,据《唐书刑法志》记载: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商君书靳令》称诚信为六虱之一。诚、信二字在《论语》中也多次出现。诚实信用原则始于罗马法,原意为诚实、善意,作用在于弥补法律的漏洞,用以确定那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契约行为的效力。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上确立的标志,要求所有契约行为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是出现在债法中债的履行部分。此后,各国(地区)民法都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来要求民事主体本着诚意和善意来

2、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瑞士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本国所有的人和事,日本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虽提升其为民法基本原则,但并没有说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最高指导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地位,也是其具有法律属性的依据。我国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定义,甚至有德国学者直接告诫我们不要指望找到一条清晰的规则。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内涵,国外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主观判断说、默示条款说和无实质意思、恶意排除说。我国理论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立法者意

3、志说和双重功能说。与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相比较而言,立法者意志说显然较为全面,但诚实信用产生于客观的经济基础而不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而且该学说忽视了道德调整对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内在的作用,因此仍然有待商榷。而双重功能说所偏重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但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并不是它所独具的,其它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都具有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双重功能,很显然从功能角度来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行不通的。  (三)笔者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认识  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法律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但法律的只能够约束当事人的外在行为,并不能调整其内心,因此道德法律化只是道德在特定时

4、期的无奈之选。随着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必有一天会恢复其从道德角度调解人们的日常行为的面貌,退出法律的舞台。商品经济以利润为诱导,因此在利润的刺激下,既可能促使商品生产经营者发展生产力生产出满足人类需要的各种产品;也可能导致商业上的欺诈之风蔓延开来。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利,作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对立面的诚实信用原则,便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了。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笔者和大部分学者一样认为给诚实信用原则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不可能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传统定位  学者史尚宽和何孝元都是诚实信用原则为

5、帝王条款的极大推崇者,学者蔡章麟直接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学者王泽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普适于一切民事活动。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大陆于八十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反映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参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之基本原则。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原则几乎就是唯一的民法基本原则。以上几位著名学者的拥戴是诚实信用原则获得帝王条款之称的最主要的原因,也使得这样的观点逐步被大家接受并发展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并日益盛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杨震教授与梁慧星教授一致认为认为主要包括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孟

6、勤国教授则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之称明确提出四大质疑,系统阐述诚实信用原则位列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原因,深刻回答了这样的一个基本原则能带给民法什么,思考诚实信用原则能否够授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权,论证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否为历史的必然。孟先生如此旗帜鲜明地质疑帝王条款,成为帝王条款之否定说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科学定位  笔者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关键字在北大法意X中检索到52453条记录,其中民事经济类有48827件,占比93%之多。以公平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37317条记录,以平等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27327条记录,以自愿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75949条

7、记录,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1617条记录,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1079条记录。分析上述数据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特别是在民事方面的使用频率还是非常之高的,遍布于民事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合同方面尤为集中。然而,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的使用频率同样很高,甚至自愿原则的使用频率达到诚实信用原则的1.5倍。这样庞大的数据足以说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与其他原则一起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来维护社会秩序,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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