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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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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XX企业
2、(有限合伙)。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XXX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第九条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0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合伙人共X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姓名:XXX8身份证号码:住址:2、有限合伙人:公司名称:XXX营业执照号码:公司地址: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具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X人,承担无限责任;2、有限合伙人X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序号合伙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缴付期限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方式12合计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章 利润分
4、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利润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承担。 8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经营负责;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XXX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五
5、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
6、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
7、法。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8(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修改合伙协议的内容。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
8、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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