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题75791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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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民法(2)期末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3、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本次考试不作要求)4、添附(混合、附合和加工的含义也要了解)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6、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7、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8、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9、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转质(包括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本次不作要求)10、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

2、之债11、不当得利、无因管理12、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3、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共同侵权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危险行为16、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教材第694页,自学)二、简答题1、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或物权的特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2、简述物权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一物一权原则3、简述物权变动与其原因相区分的原则。4、简述物权请

3、求权的含义及其类型、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的参考答案(1)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以物权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为发生根据;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该请求权以合同之债以及其他法定之债的存在为基础和根据;(2)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排除妨害,以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和效果为实现债权、消灭债的关系。(3)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承担的责任的方式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为给付或填补损害,责任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修

4、理、重作、更换及赔偿损失等。(4)对过错与损害的要求不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要求有实际损害及证明对方有过错;而债权请求权(尤其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通常要证明损害的实际存在及对方有过错。(5)时效不同。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债权适用消灭时效。(6)请求权是否具有优先性不同。当二者并存时,物权请求权优先欲债权请求权。5、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相邻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连或邻近的不动产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

5、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与不动产相邻关系十分相似,都是设定在不动产上的权利,都是为尽可能发挥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价值和使用效益而设定的。但二者又存在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仅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或限制;(2)取得方式不同。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地役权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产生;(3)内容不同。地役权的内容深度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相邻关系是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与容忍义务;(4)

6、有无对价不同。地役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6、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2)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3)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关系

7、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或多数人同意;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5)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6)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因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7、简述抵押权、质权的效力。8、简述留置权的含

8、义及成立条件、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1)发生原因不同。质权依当事人的合意产生,留置权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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