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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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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成因分析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一是我国特有的法文化背景;二是义务教育中教育者素质不高;三是义务教育法制问题;四是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问题。论文关键词:义务教育;侵权;法制;学生权利20世纪,随着儿童权利运动的广泛开展和《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条约的签订,儿童权利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初步确立。为了保障儿童权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禁止虐待儿童,同时多次出台法律法规维护儿童的权利。尽管如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屡见报端。究竟是什么原因造
2、成这种状况,本文拟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仁。一、我国特有的法文化背景法文化是人类进人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运用国家强制力,把自己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种状况产生的特定的社会文化现象。文化传统对法制的影响和制约是广泛的,“从影响范围看,不仅反映在人们对法的功能与目的认识上,而且反映在不同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整范式上;不仅反映在汗牛充栋的典章规范中,而且反映在一系列法律设施上;不仅反映在法所隐含的公平、正义、合理等基本范畴中,而且反映在法律所设定的无数法律后果中。法文化是全部法律现象最深刻的根源之一。”…从现实生活看,我国特有的法文化传统具有相当强的惯性,种种法文
3、化传统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立法、执法及法律监督等机构和人员,更影响到公民的守法观念和法律意识。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一)重德轻刑。从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到董仲舒一贯倡导的“德主刑辅”,再到《唐律疏议》首章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权之本,刑法为政权之用”,他们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德治”、“仁政”的主张中含有反对过度剥削和压迫人民的思想,这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以致清末官修《四库全书》竟提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的观点。重德轻刑的观念延伸到现在往
4、往助长了侵权行为和侵权现象的滋生,致使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教育法制观念淡薄,轻视法律的威严,甚至一些学校或教师以“动机不坏”、“仁义道德”为借IS1,肆意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山杠爷”式的教育管理者的思想就源于此。(二)“重礼”。西周封建社会根据两条原则办事:一条是礼,一条是刑。礼是不成文法典,以褒贬来控制“君子即贵族的行为。刑则不然,它只适用于“庶人”或“小人即平民。这就是《礼记》中所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以后,由于文人的推崇,周礼下移,平民百姓都讲“礼”,形成了人人重“礼”的“礼仪之邦”,“礼”也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般规范。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
5、一书中,将以“乡土社会”为特色的中国社会秩序称之为“礼治社会”,以与现代社会“法治社会”相区别。传统封建社会的“礼治”不仅形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阶层,而且形成了封建社会固有的心理定势,形成了“礼大于法”的局面,这对后来学校教育管理者、教师及学生的法制意识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三)“人治”。在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中,“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尚书•盘庚》提出:“帷余一人之作求猷”,“帷余一入之有佚罚”,君主“口含天宪”,故称“余一人”。孔子也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臣事君以忠,君事臣以礼”,国家的治理、法制的全凭“皇帝”的个人爱好或喜怒哀乐。这些思想的流行无疑造
6、成了许多侵权现象的产生。总之,我国特有的“德治”、“礼治”、“人治”的法文化传统是侵权现象最深刻的根源之一。从整个社会来看,虽已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但其特有的惯性仍然影响着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影响着教育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二、义务教育中教育者素质的问题(一)部分教育者职业素质不高从才来看,有新华社记者曾向社会警告: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对此,教育界曾有个“3331”的基本估计,即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合格教师约占30%;基本合格的占30%;不太合格的(通过培训可胜任教学)占30%;不能胜任教学需要调整的占10°
7、%。教育者关注的中心应当是学生及影响学生身心发展的一切因素,包括潜在的和现实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动态的和静态的。这就要求教育者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能积极、主动、有意识地支配自己的行为,对学生的发展和危害的有关因素有敏锐的眼光,对学生应小心呵护。从德来看,教师道德水准的高低能够通过教师的道德意识、工作作风、言语体态、行为举止等多方面表现,直截了当或潜移默化地渗透给学生,作用于学生。一项调查表明:被调查教师选择“喜欢”教师职业的占73.8%,“说不清”的占13.8%,“不喜欢”的占8.4°%。“对于部分教师而言,教师职业仅仅是进人生活或获取地位的一种基本手段
8、,事实上,这一职业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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