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平等理念之塑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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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法平等理念之塑造上  杨解君  摘要:对行政法中的平等议题存在着否定与回避的态度。对此,应正确加以对待,不仅不能回避而且还应积极塑造平等理念。行政法平等理念的确立,有其人性的基础和充分的正当性理由以及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法平等问题的不同识见——探讨缘由  平等,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已得到宪法、民法和合同法的肯认。《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

2、。不过,关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否平等,现行法律并无明文的肯定或否定;传统行政法学所强调的支配性或命令性行政,无疑使人以为行政法中的平等只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无平等可言。传统与现实、原理与适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相互碰撞,由此而引发了对行政法平等问题的不同认识与见解。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问题大体持有两种态度:一是认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居于主导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或服从的地位。二是回避双方主体地位是否

3、平等的问题,以“不对等”一词取而代之。这是现今大多数行政法学者所持的基本态度。为什么使用“不对等”一词、在行政法中“不对等”与“不平等”有何差异,没有学者作过说明。据笔者考究,从“不平等”到“不对等”的概念变化,学者们可能是基于这么一种考虑:“不平等”一词的使用,未免太过直白,在提法上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尽管双方实际上不平等,也不能在理论上阐述为“不平等”,故以“不对等”一词取而代之。  在民法学界,人们往往将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相对照,认为民事主体双方平等,而在行政关系中双方地位则不平等,因为行政关

4、系是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关系。  笔者以为,行政法学者的逃避态度并不可取。因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性质,并不只是一个词汇替换即可解决的简单问题,它有赖于具体而细致的解说与分析;而私法学者则囿于传统,其看法失之偏狭。因为,将隶属关系作为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划分标准并不确切。如今,行政关系已呈多样性与复杂性,隶属关系只是行政关系的一种形态,如同私法中一样的平等或对等关系在行政关系中也广泛存在。  人们对该问题的不同态度与认识,反映了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问题,涉及到

5、行政法的理念与行政法的发展走向问题。现代行政法正经历着理念的重塑,传统的权力行政理念已被突破,契约精神正日益广泛地渗透于其中。随着民主行政、公共行政的确立与发展,行政越来越表现出契约化的趋势,作为“善治”(goodgovernance)的有效行政,应是权力行政与契约行政的综合,相应地,行政法理念表现出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整合的新形态。契约理念在行政法中的植入,也意味着蕴含于其中的平等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将契约理念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引入行政法,既是私法契约精神向外的自然延展,也是现代行政和行政法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而

6、且,较之私法,行政法的平等精神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与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平等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及其理由,而且更应对平等理念予以正确解读和塑造并在行政实践中一以贯之。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本文试图以契约平等理念为引导,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平等及其根源等问题作些理论上的探索,以创造性地建构一种全新的行政法平等理念。  二、行政法平等理念的基础——人性及人性尊严  任何法律都是关于人或者是与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也不例外。对行政法的理解必须以对人的认识为前提,“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

7、为法律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只有在对人(包括组织或个人)作出了解后,才会对行政法有深刻的认识,也才能准确为行政法定位。而对人的理解,毋庸置疑关键是对人性的了解。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行政法既以人性为出发点也以人性为依归。行政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权的控制与公民权益的保障,而这一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人性的问题。从学科角度而言,“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行政法学是关于行政权行使与公民权益保障的应用法学,它必然要触

8、及权力行使者的欲望和公民的理性等人性问题。而且,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及地位是否应平等的问题,也只有从人性方面才能作出正当而深刻的解释。  对人的尊重,构成了行政法平等理念的基础与价值追求。对人的关爱,是契约所蕴含的人文精神,“亦即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精神”。契约的人文精神与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等人文主义标识相映成趣,构成了民主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当我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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