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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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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公安基础知识重点难点归纳总结(彩色标注版)1、《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2、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县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5、几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之处:对象期限主管机关审批
2、机关对港、澳、台及外国人适用情况劳动教养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1—3年(自做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先行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抵1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无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设立),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港、澳、台不得决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卖淫、嫖娼,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人员6个月-2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有立功等表现,实际执行不少于原期限1/2,延长期限,实际执行不超过2年。
3、公安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收容教养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1-3年无规定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无规定强制戒毒毒品成瘾人员新的《禁毒法》规定2年(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延长强制戒毒的,实际执行的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无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无规定注意:2007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禁毒法》(2008年6月1日实施)中与原来强制戒毒中规定不一致的地方: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强制隔离
4、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禁毒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22根据《禁毒法》第38条的规
5、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即“四禁并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禁毒法针对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
6、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6、公安机关
7、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7、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8、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9、督察机构认
8、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0、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权限a.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b.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c.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d.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国家赔偿。e.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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