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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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13日18时45分  来源:证监会网站【字体:大中小】窗体顶端【E-mail推荐】窗体底端    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改革和规范定价与配售方式,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的市场化程度。    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改革内容,本次对《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取消行政限价手段,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2、提高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程度;二是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的限制,发挥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定价作用,加强对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约束;三是调整回拨机制,改进网上配售方式,尊重网上投资者认购意愿;四是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监管、记入诚信档案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事后问责。    随着《办法》的发布,有关单位也将出台配套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发布自律规则,对涉及网下定价配售、路演推介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方面的承销业务进行自律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3、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将就网下发行和网上以持有自由流通市值为限额的资金申购发行分别出台实施细则。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协调有关单位出台若干配套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方便中小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一是建立承销商诚信档案,公布承销商不良诚信记录;二是由证券业协会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记录网下投资者的不诚信或违规行为,定期向主承销商提供;三是由证券业协会设立公开邮箱,专门用于接受关于询价、配售和申购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开辟IPO专栏,集中、及时发布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采用便捷的操作方式,让投资者能够第

4、一时间集中阅读发行信息。    发行人和证券公司要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自主定价和自主配售工作;投资者应认真阅读信息披露文件,诚信报价、理性投资;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发行承销与定价的市场化水平。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3年12月13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5、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

6、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

7、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做出限定。首次

8、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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