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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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讨论论文提要: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讨论论文提要: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讨论论文提要: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源于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安全保障义务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确立,嗣后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对义务内容及法律后果,表述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

2、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法律制度的意旨在于在公民参与一般的公共活动、进入公共场所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活动的组织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的风险负担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既保护一般的人身-财产安全,又把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的风险控制在可预见范围内,保证社会公共活动的有序运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限,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拟从实际案例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同时,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不作为侵权,又脱胎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本文也将探讨一般注意义务理论对我国侵权法的指导意义。以期促进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完善。全

3、文共9537字。第一部分概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侵权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在受到侵害的人的角度而言,是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对从事一般社会活动的主体而言,则保护了其行动自由,在法律为其行为划定的界限内进行活动时,其可以相信自身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承担责任。对于社会而言,则提供了利益平衡机制和评价机制。换言之,侵权责任法提供的是一种民法上的保护/救济/评价机制。就司法实践而言,其关键是行为的评价标准的问题,也就是行为人的义务边界如何确定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侵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其提供的仅是法律补偿、评价体系中的一种

4、。除侵权法提供的补偿体系外,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其他补偿体系还有保险(私人保险或者社会保险)、刑事伤害补偿或者国家福利体系等。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活动空间逐渐交叠,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各类案例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公众场合,或者与一般社会大众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也往往引起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侵权法上之法律制度,首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确立。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5、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系宾馆、商场、银行、

6、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义务内容及法律后果,表述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在公民参与一般的公共活动、进入公共场所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活动的组织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的风险负担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既保护一般的人身-财产安全,又把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的风险控制在可预见范围内,保证社会公共活动的有序运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7、、界限,还存在一定争议。比如,亲朋同事同饮,同席者之一是否需要对共饮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文拟从实际案例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同时,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不作为侵权,又脱胎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本文也将探讨一般注意义务理论对我国侵权法的指导意义。以期促进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完善。本文所探讨的范围限于基于侵权法的规定而发生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对于以合同约定安全保障义务或以合同法作为请求权之基础主张此类法律责任者,不在本文讨论之限。第二部分理论探源1、德国法在德国法上,安全保障制度主要立足于合同法。因德国的侵权行为法规定较为狭

8、窄而适用相对困难,合同法却相对宽松,没有英美法系那样严格的约因(consideration)要求,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也可以产生合同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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