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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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全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范围全省所有县(含县级市,下同)内常住人口,以及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为重点服务人群,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工作目标在2010年执行年度,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主,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管理9项。具体目标为:1、按照国家规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居民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2、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教育覆

2、盖率达到80%以上。3、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苗针对性接种达到规定要求;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164、传染病防治取得明显进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95%、及时率达95%,准确率达95%;非住院结核病人100%、艾滋病人70%得到规范的随访和治疗管理。5、对0-36个月婴幼儿进行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70%。6、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75%。7、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到40%。8

3、、加强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以上两类人群规范化病例管理率分别达到40%、30%。9、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对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为15%。三、主要任务(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地在落实我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当地突出公共卫生问题等因素,适当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使更多农村居民受益。(二)确定服务机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下同)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承担。原则上每个乡镇(街办)确定当地的一所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

4、生服务机构,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确定一所村卫生室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优先考虑。乡镇卫生院暂不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允许其与上级专业机构或16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提供规定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将县城关镇、城乡结合部、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等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纳入整个实施规划,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内不留空白,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三)转变服务模式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重医轻防的观念,从以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转变到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使乡村两级卫生机

5、构融为一体、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有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农村地区的实施。(五)绩效考核1、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各县绩效考核协调小组,根据《江西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标准》(附表2)负责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汇总后于2011年4月底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确认。3、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800分以上为优秀,799—6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或单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财政补助总额的依据。对不合格的按已完成服务量结算补助经费;对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规定按服务全部兑

6、付补助资金;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当地完成服务量不合格扣减的经费中解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卫生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提供服务资格。16四、经费筹集和支付(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县为单位,2010年按服务人口每人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级财政补助4元;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其中:设区市对所属省直管县1元的补助由省财政负担)。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居民免费提供。单项项目补助标准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0元/份;健康教育1元/人;预防接种3元/针;传染病

7、防治2元/人;儿童保健105元/人;孕产妇保健92元/人;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87元/人;高血压病管理88元/人;糖尿病管理88元/人;重症精神疾病管理40元/人(详见附表1)。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补助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标准。(二)经费支付方式1、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原则,不得转作他用。即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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