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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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介: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更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京佳教育公考官方微信,微信号:gwyksnx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9 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

2、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3、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

4、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5、、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

6、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

7、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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