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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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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开始施行时间:二○○五年十二月一日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51目次第1节总则3第2节术语4第3节 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7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14第5节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34第6节 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40第7节 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44第8节 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50附录用词说明5151第1节总则1.1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
2、.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1.3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1.4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1.5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1.6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51
3、第2节术语第2节术语2.1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2.2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2.3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2.4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2.5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
4、设施的建设用地。2.6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6.1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6.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2.6.3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6.4公共绿地(R04) 51第2节术语满足规定的日照要
5、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等。2.6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7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套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
6、住生活聚居地。2.8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9居住区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2.10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居住区容积率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h㎡)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2.11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居住区建筑密度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
7、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2.12住宅容积率亦即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居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2.13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一般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51第2节术语2.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51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3节 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3.1城市公共设施分类3.1.1城市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主要分为以下类别:1行政办公设施;2商业金融设施;
8、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教育科研设施;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3.1.2本节论述的城市公共设施,指居住区以上级。3.2规划布局原则3.2.1大型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设施设置及设计标准的条件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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