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分析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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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分析与应对第一章总则序号分析应对项目《条例》相关条款备注1明确指出了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业相关的主要职责:(发展改革:负责核定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的收取。公安:治安与刑事事件。民政:社会福利等。司法:物业管理纠纷。财政:税收。环保:环境保护与垃圾清运。规划:房屋外观,核发规划许可证。卫生: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与检测。工商:物业服务企业营业资质证照。质监:电梯检测。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及协助处理社区纠纷)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2、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物业公司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交流,积极沟通,寻求支持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序号分析应对项目《条例》相关条款备注2配套建筑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

3、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物业办公用房、物业员工宿舍、物业库房、值班室、垃圾中转站、公共卫生间、业委会活动用房等配套建筑)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

4、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用房应具备使用条件3配套设施设备(水、电、气及计量装置、通讯、消防、电梯、弱电、环卫、邮政、车库、休闲桌椅、儿童游乐设施等)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

5、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时,配套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配套的相关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

6、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7、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明确了设施设备的权属关系以及维修维护的主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序号分析应对项目《条例》相关条款备注4对“业主”进行了定义(业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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