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

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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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时代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祌,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要求,针对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风险高、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衔接不畅、船舶洗舱设施缺乏和船舶突发污染事件应急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2、(交水发(2017)11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在2018-2020年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以问题为导向,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绿色交通和航运川‘持续发展,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蓝天碧水、清洁空气的殷切期待,具体要求如下:一、主要任务(一)强化船舶污染源头管理。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把控长江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运力审批关,积极推进老旧化学品船舶和汕船淘汰。各船检机构要加强船舶检验,严禁给不符合安企和环保技术法规要求的船

3、舶核发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加强航运企业安企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督促落实企业安企生产和防污染主体贵任;加强现场监管,严禁不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内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从事植物汕运输的单壳汕船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进入长江干线航行;加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动态监控,对载运散装毒害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控;严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杏员从业人员资质审批关,确保人员适任。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海事局和浙

4、江海事局组织开展长江干线水路危险货物种类、航线、船舶适装条件、航行时间等方面适运性评估,企面评价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安企运输条件。2018年2月前,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配合组织对本辖区船舶污染风险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摸成排杏,按要求填报调杏问卷(见附件)。2018年,部海事局要组织完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工作任务,2019—2020年组织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回头看”活动;2018年初,组织首批船舶载运危

5、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评估。2019年,长江航务管理局要牵头完成长江干线水路危险货物适运性评估。(二)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制定并落实船舶污染相关作业活动信息报送和双随机检查制度,加强对有污染风险船舶相关作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把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关,严拧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对进入长江经济带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规定要求对船舶压载水进行灭活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6、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企力推进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监晋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依法使用普通柴汕。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提高船舶燃油抽检力度,积极协调推进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17)163号),参与船用低硫燃汕生产、流通、使用联合监管。部海事局要组织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效果全面评估,适时调整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支持指导长三角水域两街一市实施更为严格的

7、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要组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船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2018年,部海事局要制定船舶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规定和船舶防污染作业“双随机”检查指南,2019年组织开展压载水排放现场检测执法。2018—2020年,长江经济带内的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省级交通运输卞管部门、长航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按照《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7〕177号)确定的船舶排放控制要求,加强监管和配套措施的落实。2018年起

8、,部海事局要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船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布年度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2019年底前,完成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定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实施方案。(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新机制,明确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各部门职贵,并确保与城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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