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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拌商品溷凝土、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6]508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将《云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建建(1997)第843号文)自本文件发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1.云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 试验室管理规定
2、 2.企业试验室证书申报表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23—附件1: 云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配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3、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是指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内部配备的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自行配备的,均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存在的试验室。第三条 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和证书审批;州、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初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验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
4、企业材料类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业务。—23— 第二章试验室证书管理 第五条 试验室证书不分等级。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均为专项试验室。标准见《附表》第六条 按《规定》要求试验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申报的条件之一,与施工资质同时申报,同时审批。第七条 试验室证书为正本一本,同时配备相应的试验室专用章一枚,由省建设厅统一核发。第八条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5、。州、市企业向所在地建设局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上报建设厅。第九条 试验室有效期与企业施工资质有效期同,与施工资质一起审查,施工企业停业或者注销后,试验室证书一并作废。第十条 试验室证书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应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向建设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试验室证书丢失,须在所在地的州、市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证。 第三章 试验室证书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试验室证书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23—1、《试验室证书申报表》一式三份;2、试验室负责
6、人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试验室专职人员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5、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试验室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试验室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验室必须在核定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不得超范围检验。试验室是企业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试验室证书》。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3— 附件: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标准和试验范围(一)试验室负责人为具有三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者
8、高级工程师;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人员3人以上,且取得检测人员上岗证。(二)具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并应具备水泥软练设备一套;外加剂试验设备;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渗透仪。(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试验资料;相应的试验标准、规范、试验方法(四)试验范围:1、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2、水泥及有关项目;3、混凝土试配及主要力学性能试验,混凝土抗渗、抗冻试验; 4、外加剂有关项目试验。二、预制构件试验室标准和试验范围(一)试验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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