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516510
大小:59.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0-29
《南方电监局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广州越强咨询(电监局资质代办、建筑资质代办、企业注册代办、人员挂靠、代理记账、安健环策划、三标一体咨询等)竭诚为你提供以下服务:1、专业代办南方电监局承装、承修、承试资质,先后为广州、东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过代理和咨询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操同验,一次性通过;2、专业代办广东省各类建筑资质申报、增项、升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3、专业提
2、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的申办、变更及年检等业务;4、提供各类技术职称、五大员、八大技术工种人员证件的申办、变更及挂靠;5、提供ISO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和服务;6、代办民营科技企业、高薪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申请的咨询和服务;7、提供南方电网安健环项目策划及咨询服务;8、提供企业验资、增资、报税、税审、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 我们有着专业的团队及众多的成功案列,欢迎广大朋友来电洽谈,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联系电话:13501538655 QQ:1477924820 联系人:徐先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
3、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
4、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
5、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
6、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7、(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第十三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