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实标准之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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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实标准之论析  论文:民事诉讼;证实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上风    论文摘要: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实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实标准,不具科学公道性。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征,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向,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实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实标准体系。      1证实标准的含义    证实标准,又称证实程度或证实要求,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往定义。一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实其主张事实的存在所应达到的水平或程度。这一

2、定义通常适用于拥有一系列单独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衡量证实结果的准则。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  在我国,证实标准通常被以为是“法律规定的法官运用证据证实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实程度”。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我国有关证实标准的概念,侧重于从法官的角度来熟悉,和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2证实标准的模式及层次    2.1证实标准的模式  证实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模式。客观真实又被称为实质真实,即要求人们的主观熟悉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我国,从根本上说是将那些被查明的案

3、件客观事实,作为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正当根据。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以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诉讼证实的理想状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是应当肯定的,但假如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实标准,则这一理想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2.2证实标准的层次  根据诉讼中证实程度的不同,可将证实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通常以为,诉讼的证实程度有“排除公道怀疑”、“高度盖然性”及“盖然性占上风”三种标准。  排除公道怀疑,此种标准主要用于刑

4、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证实仅起一种补充功能。对于作甚排除一切公道怀疑,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指出:所谓无公道怀疑,谓系于知己和道义上的确信,足以排除一切公道之怀疑,如自其反面言之,有谓一切证据经过全部比较和考虑,审理事实之人,本于道义或知己,对于追诉之事实不能信以为真。所谓公道,亦即非纯出于想像或幻想之怀疑。  高度盖然性,也称为内心确信,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它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心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其基本逻辑依据是,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

5、证时,法院认定盖然性明显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所以,凡证实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明显较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确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  盖然性占上风,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需将其主张之事实证实至存在比不存在更为可能的程度。也就是说,某一事实的证据分量和证实力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假如用百分比来表达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分量和可信度的话,那么当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达到了51%,便完成了他的

6、证实责任;相反,当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未超过50%,便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3我国民事诉讼证实标准的目前状况及完善    3.1我国民事诉讼证实标准的目前状况  (1)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实的目标,要求法官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和客观实际完全相符。这一诉讼理念是在批判自由心证制度下的主观真实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中的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体现了对客观真实这一证实标准的认可。  (2)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一元化的证实标准。在《民事证据规定》于

7、2002年实施之前,我国三大诉讼法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证实标准,即在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中都采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高标准要求。和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实标准的多元化标准存在很大区别。这种一元化的证实标准,要求将所有案件的裁判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由于没有考虑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因而未必科学公道。  3.2我国民事诉讼证实标准的完善  (1)以高度盖然性为基本的证实标准。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的“明显上风证据”是属于盖然性占上风还是高度盖然性,在学界和司法实务

8、中一直存有争议。笔者更倾向于高度盖然性。单从字面意义理解,“明显大于”尽非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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