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ID:22505642

大小:50.01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10-2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_第1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_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_第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_第4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

2、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

3、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

4、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

5、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

6、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

7、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

8、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