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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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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相关制度 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的开端,没有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常常会因为不得要领而难以掌握,达不到预期效果,从而直接导致了庭审效率的低下,类似的问题就使如何恰当重构审前准备程序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关心的课题。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前准备 开庭审理 :D925 :A 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审前准备程序就是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的开端,审前准备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虽然很早就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了规定,但审前准备
2、却没有作为一项程序而存在。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可以说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前准备”的规定还称不上一种程序。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的主体仅仅限于人民法院和审判法官,对于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却没有任何规定,这一节似乎专为人民法院而设计。主体上的残缺必然导致整个审前准备程序的残缺,再加上缺乏系统的制度性规定,因此,不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来看,我国目前都还没有完整存在的一项审前准备程序。 建立和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就必须首先从立法上明确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将“审理前的准备”改为“审前准备程序”,这
3、一形式性的标题改动之后,再对其进行内容上的增补,完善其中的制度,并从立法和理论上对于那些有利的措施和制度加以固定以完成审前准备程序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一、强制被告应诉答辩制度 提交答辩既是被告抗辩的权利,也是其参加民事诉讼应当履行的义务。我国现行民诉法对被告应诉提交答辩的规定比较随意,没有强制性规定,被告义务比较松弛,只是规定不提交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对原告就起诉状做出回应无制度上的激励也无制度上的制约。这一程序设计导致了如下一些弊端:首先表现在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要求。被告通过不提交答辩状的合法途径来隐蔽自己
4、的诉讼态度和诉讼观点,而发动诉讼攻势的原告却处于明朗和暴露状态,致使被告处于信息上的优势地位;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在有的案件中,原告的败诉不是因自己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或者疏忽大意等主观上有过错而造成的,而是落入了被告设计的诉讼陷阱——“答辩突袭”。由于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在不知道被告抗辩主张的情形下,没有进行反驳的对象,其举证陷于“无的放矢”的地步。进而导致开庭审理不得不中断,诉讼不得不延期,使得民事诉讼不得不付出诉讼速度与质量的双重代价。由于被告庭前不提交答辩,审前准备就不能确定
5、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无法有效的进行证据交换等诉讼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被告不出庭应诉,缺席开庭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缺席审判使庭审无法组织双方质证和调解,法院只好依职权调查取证、缺席裁判,而被告对此往往不服,上诉、申诉、上访不断,引发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社会问题。所以,本人认为构建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将提交答辩规定为被告的一项义务;如果被告不履行义务,就是没有形成诉讼的双方交锋,应视为双方无争议,原告的诉讼主张自然成立,法院无须通过开庭即可直接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无法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 二、法
6、官释明权制度 释明权指的是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不正确的或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提出事实上的或者法律上的质问,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的权能。 释明权是审前准备法官用以指导当事人提供并整理事实和证据,行使诉讼指挥权的重要内容,它促使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同时对于当事人的准备活动也起到了提示作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是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而律师又远没有达到需求的人数,并非所有案件都有专业律师代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行使释明权,进行诉讼指导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由于法官的释明权直接表现为对一
7、方当事人的援助,过分和明显的指导就容易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所以又必须防止法官的释明权过大。诉讼实践中究竟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行使释明权才算妥当,被公认为一项难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释明权的范围涉及事实与证据、法律问题两个领域: 1、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释明。事实方面:第一,当事人对 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的开端,没有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常常会因为不得要领而难以掌握,达不到预期效果,从而直接导致了庭审效率的低下,类似的问题就使如何恰当重构审前准备程序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关心的课题。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
8、前准备 开庭审理 :D925 :A 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审前准备程序就是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的开端,审前准备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虽然很早就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了规定,但审前准备却没有作为一项程序而存在。从严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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