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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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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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本区农村(包括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地区,下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地区的居民,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总则(一)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征地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二)土地被征用时,如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各项组成部分的份额没有明确划分的或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应从当时实际出发,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地价款)占征地补偿费的50%—65%;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共占征地补偿费的45%-30%;余下的(控制在5%以内)纳入经济社的股份分红。(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区政府及区农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的指导和监督。(四)任何

3、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征地补偿费及其积累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用集体所属和管理的征地补偿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做各类抵押、担保,不得挪用、放贷。二、征地补偿费使用和分配原则(五)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村民自治或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益。(六)被征地单位领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

4、给个人。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己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如承包合同约定不够明晰的,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七)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本集体单位内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用于给失地农民购买社保和医保,也可部分用于本集体单位内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八)土地补

5、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其投资收益或增值部分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进行分配。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程序(九)集体所有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及其收益的使用和分配除按本意见进行外,还应符合等有关法律规定。(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根据规定可以进行分配的部分,其分配过程应遵循如下程序:1.村(居、社)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拟定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和分配方案。使用和分配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被征用土地面积

6、;(2)征地补偿费用总额,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各项具体数额;(3)应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各项具体数额;(4)被征地农户的名单、征用面积、补偿办法和标准;(1)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的安置补偿对象、项目、数量、标准和金额;(6)村(居、社)民分配的标准、金额,分配资格的认定标准,计算分配人口数的基准时间;(7)村(居、社)提留数额及计划用途明细;(8)村(社)剩余数额。1.征地补偿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在提交村(居、社)民按照有关规

7、定讨论之前,应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2.征地补偿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应向村(居、社)民公布,并提交村(居、社)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讨论。未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3.征地补偿费使用和分配方案的实施结果应向村(居、社)民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十一)村(居、社)村民自治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投资于经营项目的,滤布应履行如下程序:1.制定投资事业或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方

8、式、投资收益及风险承担方案等;2.投资事业或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备案;1.提交村(居、社)村民自治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讨论通过。未经村(居、社)村民自治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的事业或项目,不得投资。(十二)村、社集体可以根据规定提留部分征地补偿费。村、社集体留成的征地补偿费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产业、公共设施建设等,使用方案和计划必须经按照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向村民公开。四、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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