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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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摘要: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产品,与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资源。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正是顺应这一需要,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履约保证应运而出,并为各利益主体所接受,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活力。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

2、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

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

4、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

5、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其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不同。保证保险属于事后保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费用为前提的,主要是对保险范围内且属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

6、.投保人必须已缴纳保费;2.危险事故属事先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3.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故,而非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保证担保则是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同约定,当一种事实或行为发生或债务人不作为某种行为时,利用保证人提供的信用对债权人进行保护,集事先保护和事后保护于一体。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还体现在二者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适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二)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财险业务,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险人承担

7、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这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所形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理赔。    (三)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均是从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但二者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是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而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在适用范围上,信用保险的应用领域(大多仅限于信用

8、借贷和信用买卖)要小于保证保险(适用于一切债务履行)。    (四)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行为中均发生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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