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经济刑法比较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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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日本成蹊大学法学部主办、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协办的“中日经济刑法比较研讨会”系列研讨会之第一回,于2009年6月14日在东京大学举行。现将本次会议研讨的基本内容摘编如下,以飨读者。一、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制手段与程序(一)报告概要研讨会以张明楷教授作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制手段与程序”的主题报告正式拉开序幕。其报告大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中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概况及其特点。1997年以前,刑法典与特别刑法、附属刑法都分别规定了经济犯罪。但1997新刑法试图包罗万象,将所有经济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之中。此外,19

2、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一单行刑法及其之后的七个修正案对刑法典的直接修改大多也与经济犯罪有关,其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增设了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二是修改原有的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总而言之,中国刑法几乎将所有经济犯罪都规定在刑法典之中。2.关于经济犯罪的制裁。首先,关于经济犯罪的刑罚处罚问题。与日本刑法最大不同之处就是,中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了死刑,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有9个条文对经济犯罪规定了死刑。其次,关于经济犯罪的行政处罚问题。在中国,法律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3、,对犯罪科处刑罚,而对一般违法行为则给予行政处罚,这同样适用于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八种行政处罚,对于经济违法行为主要适用的是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经济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有时高于对经济犯罪行为罚金的数额。此外,经济犯罪通常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后给予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事实上也就适用于经济犯罪了,这样一来就可能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因而,为了避免双重处罚,中国通常采取以下三种做法:(1)在经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只

4、能给予行政处罚;(2)在经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某种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内容相同,则仅适用刑罚,而不适用于与刑罚内容相同的行政处罚;已经先行行政处罚的,该行政处罚折抵刑罚;(3)在经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某种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内容不同,在科处刑罚的同时,仍然会适用与刑罚内容不同的行政处罚。3.关于经济犯罪的处理程序。由于大量经济犯罪案件首先是由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如果行政机关只是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司法机关的话,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也就得不到处理。为此,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就此

5、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经济犯罪案件能被移送到公安局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张明楷教授报告完毕之后,接着由东京大学川出敏裕教授以同一题目就“日本经济犯罪的规制手段与程序”问题做主题报告。其报告大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经济刑法与经济犯罪的概念。所谓经济犯罪是指“企业犯罪以及与经济交易相关的犯罪”,经济刑法是指适用于这些犯罪的处罚规定的总称。其中,广义的经济刑法包括:(1)以保护个人或者企业财产为主要目的的规定;(2)以保护一定的经济秩序为目的的规定;(3)为了担保与规范一定的企业活动或经济交

6、易相关法律的有效性,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其中(2)和(3)属于狭义的经济刑法。至于经济犯罪的类型,具体包括:(1)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犯罪(如特别背信罪、贿赂罪);(2)金融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如非法融资罪、违反《出资法》罪、洗钱罪);(3)证券犯罪(如内幕交易罪、提交虚假有价证券报告书罪);(4)违反《禁止垄断法》的犯罪(如不当限制交易罪、私人垄断罪);(5)与保护消费者相关的犯罪(如传销罪)。2.关于经济犯罪的罚则规定。日本法律关于经济犯罪的罚则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与中国刑法不同的是,日

7、本有关经济犯罪的罚则并非规定在刑法典之中,而是被规定在刑法典以外的特别刑法中,亦即,日本刑法典并不存在专门针对经济犯罪作规定。但刑法典中关于财产犯罪诸如诈骗罪、业务侵占罪、背信罪等的有关罚则,亦具有处罚经济犯罪的性质和机能。(2)刑法典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罚则种类繁多,其与刑法典上的犯罪的关系也因具体规定而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有的罚则,属于刑法典所规定犯罪的特别规定,性质上属于上述(1)类经济刑法所指的“以保护个人或企业财产为主要目的”而作的规定。如《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规制13犯罪收益的法

8、律》(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处罚法》)规定:当作为团体的活动,有组织地实施一定犯罪的场合,较刑法典的规定加重处罚。这里的“一定犯罪”就包括诈骗罪(《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款第9项);第二,有的罚则处罚的是与刑法典所规定犯罪类似的行为或者其前阶段的行为。如《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定,行业人员从事特定交易时必须向顾客以书面形式提示合同内容,必须向顾客告知重要事项,违反该义务者予以处罚。这一规定实际上处罚的是与诈骗罪类似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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