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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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12月最新doc文本格式工作总结-年终总结,可以直接修改编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

2、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

3、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

4、会诊。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I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I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一个县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

5、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疫病;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I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

6、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1个乡镇2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

7、、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    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或1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

8、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某一县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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