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服务中心制度(全)

为民服务中心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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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为民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一、负责办理村(居)委会、社区代理点和申办人直接申报的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受理并转报需上级审批的事项;二、负责对进驻为民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办理的协调、督促和网络维护管理;三、负责对未在中心设立窗口的服务事项的办理;四、负责对按“内部流转”方式转后台申办件的催办、督办工作。五、负责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六、指导村(居)委会、社区代理点工作;七、为进驻为民服务中心的办理窗口提供服务;八、承办镇政府、县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15-XX县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职责一、负责受理申办人申请办理的属于本镇、本部门代理范

2、围内的工作事项;二、负责代替申办人全过程办理本镇或本部门所需办理的所有事项,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三、负责将受理事项录入系统,严格按照受理事项的分类和单位内部的运作程序,做好协调工作,监督、催促各个环节加速办理,确保各类事项的高效完成;四、积极主动地为申办人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确因办事工作需要,应陪同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五、对已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给申办人或村(居)委会、社区代理员,并做好回复记录;六、做好受理事项的登记造册、归档工作,认真填写好当班日志,登记、记录交接手续等文书、档案;七、服从值班安排,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

3、故离岗,不准无故请假;八、搞好大厅内外清洁卫生等工作。-15-XX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加强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一、受理机构:全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受理机构,包括各村(居)委会、社区代理点,各镇为民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原则上群众按属地管辖选择。二、受理范围:凡事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各类申请事项(包括行政审批类和服务类事项)。三、受理时间:各村(居)委会、社区代理点、各镇为民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日内全天受理;特殊情况可预约受理。

4、四、完备手续:申办人到村(居)委会、社区或直接到镇为民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必须提供申办事项所需的申报资料。村(居)委会、社区代理点,镇为民服务中心在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应出具《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承办单》,并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和承诺时限;对提供资料不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五、办理程序:村(居)委会、社区代理点受理办件后,应由代理员立即送至镇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属镇及其部门办理的,应由镇及其部门直接办理;不属于镇及其部门办理的,由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转呈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县有关部门承办审批,不属于县级办理的,应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及县有关部门转呈市以上

5、行务服务中心审批。-15-六、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应按承诺时间及时办结。七、办结回复:代理事项办结后,各村(居)委会、社区代理点、镇为民服务中心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给申办人;八、实行例会制度:镇为民服务中心每双月应召开一次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例会,回顾总结上一阶段代(办)理工作情况,通报上一阶段整改落实情况,查摆工作中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以促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15-XX县为民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为民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6、项目,是事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各类申请事项(包括行政审批类和服务类事项)。第三条为民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的确定、调整及协调与管理。第四条进入为民服务中心的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确定。且要同时确立项目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一)进入为民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二)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三)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办理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压缩;(五)收费的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第五条项目实行“

7、设定依据、设定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联系方式”八公开。第六条项目的办理:-15-(一)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应在为民服务中心内办理。(二)已进入为民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项目,在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三)项目公布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第七条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各窗口依法设立、取消或部门间调整、变更项目,应及时向为民服务中心申报;(二)为民服务中心和窗口均可根据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三)调整的项目,需经镇为民服务全程代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并

8、上报备案;(四)项目确定、调整、变更后,相关窗口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内部运作机制,并根据情况授予工作人员相应的办理权限。第八条凡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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