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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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包括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核、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2、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

2、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

3、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单位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报地级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4、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

5、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6、间死亡(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情形致死)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2.失业人员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确定。供养1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两

7、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按前述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每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人400元的标准发给)。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六、申请材料(一)失业保险金申领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1)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以《通知》或《决定》的公文形式在单位内部下文)1份;http://w

8、ww.docin.com/sundae_meng(2)《申请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1份;(3)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复印件)1份;(4)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供裁员方案和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各1份;(5)提供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审核劳动合同原件,收复印件)。2.在前述的基础上,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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