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岛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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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海岛保护条例(草案)2015.1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岛保护第三章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与使用金第五章海岛建设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我省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管辖范围内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基本原则】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

2、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省及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省及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18省及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以及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五条【海岛规划】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规划先行,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依据。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

3、应当会同土地、城建、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军事机关编制全省海岛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高效利用,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六条【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规划,对辖区内具有资源保护或经济开发价值等重要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海岛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海岛保护内容】省及沿海各级人民政

4、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海岛名称及其标志,海岛上的公益设施等。第八条【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的保护】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由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领海基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领海基点标志受到损坏或者被挪动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复位;领海基点

5、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予以整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统一支付;有违法责任人的,政府支付后向责任人追偿。18第九条【特别保护区内海岛的保护】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利用,按照《海岛保护法》执行。保护区建设、开发利用活动涉及海岛的,应当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办理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手续。第十条【整治修复类海岛的保护】为优化海岛的生态、景观或者功能,鼓励对海岛予以整修治理。对自然或者人为原因造成岛体毁损或者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海岛,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市、县(市、区)人民

6、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制定海岛的整治、修复方案。整治、修复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海岛自然资源保护】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需要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引进人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经科学论证后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引进外来物种。(新设的行政审批1,海岛法没有相关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支持在海岛建立

7、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禁止破坏海岛植被和淡水资源。第十二条【海岛景观保护】省及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岛自然景观和基于历史遗迹、宗教文化等而形成的人文景观。禁止非法拆除、损毁楼阁庙宇、历史遗迹、偷盗海岛文物等行为。海岛建筑物列入海岛景观。海岛建筑物的设计及整体布局除了报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外,还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查。(新设的行政审批2,海岛法没有相关规定,建筑物规划审查是全部海岛还是仅仅无居民海岛?)第十三条【海岛沙滩保护】除防灾救灾、军事等特别公益需要外,禁止采挖、浇筑等破坏海岛景观、沙滩的行为。

8、第十四条【海岛岸线保护】禁止非法改变、破坏海岛自然岸线。在有居民海岛,自然岸线向陆地一侧一千米范围内禁止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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