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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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章 资金运用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十章 公司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附

2、属的独立核算非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

3、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公司筹集的资本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筹集的资本,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4、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法定保证

5、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应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存入保证金、保户储金、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预收款项、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  长期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住房周转金、其他长期应付款项、保险保障基

6、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公司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付费标准支付利息和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

7、或者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八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预付赔款、其他应收及预付款等。  预付赔款是指公司因理赔需要预先支付的款项。预付金额不得超过估损金额的50%,待损失核实后再差额结案。预付赔款原则上不应跨年度,确需跨年度的,须在年终决算报告中说明。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清理和对帐制度。  第十九条 应收帐款发生的坏帐损失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  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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