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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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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安专项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各项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采油厂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方针。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采油厂成立劳动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厂长领导下,安委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2、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全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劳动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相应的安全工作。第六条采油厂全面推行安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一流安全绿色采油厂。第七条 采油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八条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按照“要生产必须先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工作。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3、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十条安全环保质监科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基建科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三同时”负全面责任。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实施安全、职业卫生、地震评价制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一)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管理,厂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
4、部门审批。(二)厂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厂负责组织“三同时”审批,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的建设项目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卫生的预评价。安全、卫生的预评价报告应由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
5、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编制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或机构审定。建设项目应一次性完成该场地所在区域(含预留发展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避免重复评价。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设计单位在进行基础工程设计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专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地震预评价的要求。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项目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设
6、计审查应邀请地方政府安全、卫生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确需进行修改设计的,应征得安全环保质监科的同意。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安全、卫生、消防和地震预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同时”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完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进行安全、卫生、消防专项验收:(一)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7、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二)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三)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能提供试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和消防的标定记录;(五)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已完成。第二十三条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厂安全环保质监科、保卫科应积极督促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业验收。第四章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关键装备系指以下设施或装备:(一)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二)工艺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等条件下进行的生产装备。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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