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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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斗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综合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

2、和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使用性质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等。第四条区法制局认为属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询区市政园林管理处该文发布时说明为修订稿。建议第四条提供职权依据。17 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是本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设置的行业管理,并负责井岸镇、白藤街道办、区内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委托白蕉镇、莲州镇、乾务镇、斗门镇和新青工业园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

3、管理。受委托单位负责在每月底将本辖区内的审批业务情况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备案,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对各镇(园区)未按相关规定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可以行使否决权。公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含附着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及管理。公路两侧是指公路沿线两侧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内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除外)。斗门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公

4、路两侧内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和公路管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户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情况每半月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建议删除该段,理由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公示实现互通。我室建议将该段改为“区市政园林管理处负责统筹,定期通过政府网站通报批准的户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情况”或明确通报主体及通报范围。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户外广告所依附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区市政园林管理处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业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管理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而造成安

5、全隐患的依法进行查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上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提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区政府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安监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户外广告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建议此段删除,有歧义,事故处理按相关现行法规执行即可。建议保留,从而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

6、划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划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会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区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适宜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17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由各镇街和园区根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

7、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相关规划,应当征求住建、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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