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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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8护士条例20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9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32处方管理办法3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38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4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5艾滋病防

2、治条例4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49性病防治管理办法57消毒管理办法59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6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6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7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76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8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8114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8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84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部分8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0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06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部分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1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

3、法1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17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121第二部分: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124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124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126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129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告知制度132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133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135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137附录:修订说明139140第一

4、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5、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执行。14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

7、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

8、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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