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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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主讲人:杨强军2015年8月主要内容:一、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二、金融债权的转让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一、诉讼时效的保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问:为什么抵押权受诉讼时效限制,而质权和留置权不受限制?(一)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予以强制保护权利实现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即为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1、胜诉权消灭,成为自然权利;2、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

2、效限制。商业银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两年。(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保全诉讼时效,即中断诉讼时效,其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催收通知书、自动扣划记录、还款凭证、催收公告及报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款(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

3、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17号)3、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承诺书、还款协议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5、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权利;6、权利人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7、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8、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案例分析:第三人代为偿还贷款的法律风险二、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定程序(一)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

4、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二)质权的实现方式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说明:质权人当然可以自行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但处置价格应当公允。(三)留置权的

5、实现方式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

6、特别程序(一)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说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权利冲突的协调1、人保和物保并存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

7、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说明: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应当为登记在先的权利人预留份额。3、与查封债权并存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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