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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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统一方法、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灵活高效、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统筹管理。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2、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考核。—21—第五条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高效原则。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应用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改善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状况。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按以下分类归集:(一)企业准入责任;(二)产品准入责任;(三)原料控制责任;(四)生产过程责任;(五)产品检验责任;(六)标签标识责任;(七)产品营销责任;(八)产品质量追踪责任;—21—(九)其它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按以下分类归集:(一)企业准入责任;(二)产品合

4、法性责任;(三)经营过程责任;(四)产品营销责任;(五)广告宣传责任;(六)产品质量追踪责任;(七)其它质量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检查责任第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安全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按照部门层级由上而下检查难度递减、覆盖范围递增的原则,依法及时分类制定和调整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项目、检查方法与事权划分。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和管理全省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省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省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全

5、省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三条—21—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市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市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本市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向省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县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县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向市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第四章监督检查方法第十五条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类型包括省级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

6、和县级监督检查,各检查类型应当相互覆盖各级事权但应尽可能避免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方法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各种检查方法应当综合应用。第十七条县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检查;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组织各单元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对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巡查。第十八条—21—市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较高风险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至少一次书面检查,并按企业总

7、量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全市各区县;对辖区内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定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市各区县。第十九条省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高风险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按企业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省各市;对全省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定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省各市。第二十条省级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下级当年已完成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复查。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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