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家庭医生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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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政策问答目录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二、为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实施意见》,出台了哪些配套政策?三、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政策具体作了哪些调整?四、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具体涉及到哪些主要内容?五、医保对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和区域医联体试点有哪些支持政策?六、对困难群体签约家庭医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七、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何时签约?如何签约?面向哪些人群?签约是否需要付费?八、签约家庭

2、医生服务后,签约居民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卫生优惠政策?九、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由哪些人员担任家庭医生?十、在加强基层卫技队伍建设,提升家庭医生服务能力方面有何举措?宁波市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政策问答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平均期望寿命的延长,慢性非传染病的增加,群众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传统的医疗服务模式逐渐不能适应现代人群的健康需求。家庭医生制服务作为一门新学科、新机制,对维护人群健康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受到各级党委

3、、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实施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城乡居民健康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应从长计议,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可持续发展机制至关重要。2011年起,我市自北京、上海之后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试点工作。经过3年的先期试点准备,市政府于2014年11月11日制定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1号),期望通过深

4、化实施这项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使家庭医生逐步承担起群众医疗健康、医疗资源调配和卫生费用投入的“守门人”职责,着力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管理运行机制。二、为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实施意见》,出台了哪些配套政策?答:自2014年11月市政府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实施意见》以来,我委围绕3年试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从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重点环节入手

5、,先后制定出台了7个配套政策措施,如《关于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和开展区域医联体试点有关医保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对困难群体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实施有关补助的通知》、《宁波市家庭医生基本服务包》、《宁波市家庭医生基本服务规范》、《宁波市家庭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等,从顶层设计配套政策措施来全面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三、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政策具体作了哪些调整?《关于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

6、门诊用药管理的若干规定》文件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常用药品范围》内的医保乙类药品,按医保分类及相应规定计算医保待遇,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的,参照甲类药品享受医保待遇。二是医务人员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进行诊治,按《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开具处方,其中《常用药品范内的133种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不超过1个月量,药品限用条件仍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三是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良好

7、且纳入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的部分参保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治疗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个月量,但不实行处方外配政策。四是对按本规定实施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医保付费、均次费用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常用药品范内的68种四、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具体涉及到哪些主要内容?答:市物价局联合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关于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政策文件。现阶段,一是家庭医生(社区护士

8、)出诊费由2003年收费标准的10元/次调整到40元(中级及以下)-60元(副高及以上)/次;二是家庭病床建床费由原来的10元/床调整到50元/床;三是家庭病床巡诊费由原来的10元/人次调整到40元/人次;四是家庭健康巡诊费由原来的10元/人次调整到50元/人次;五是健康管理咨询费由原来的5元/人次调整到25元/人次;六是重新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七是原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细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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