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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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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黑除恶历程我国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境外黑社会势力就开始对中国渗透。在我国历次的严打中,涉黑犯罪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决定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我国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同年,公安部成立了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01年4月,中央在召开的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
2、时间延长到2003年4月,并且将其并入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但自2004年起,公安部门改变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斗争进行“专项打击”的办法。这一年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决定,起始于2000年的全国性的“严打”斗争结束,而“将严打的方针贯穿于日常各项打击犯罪的工作中”。2005年,中央有关部门在分析“打黑除恶”的形势,指出面对今后一段时间黑恶犯罪处于高发期、危险期的严峻形势,面对打黑除恶困难重重步履维艰的复杂情况,应该充分认识到黑恶犯罪是腐败的衍生物和催化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心腹之患,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
3、障碍。同时,中央明确了打黑除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即决不能让黑恶势力在我国内地发展坐大,决不能让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立足扎根。这个总目标和要求是一项长期的硬任务,一刻也不能放松。打黑斗争形成常态化,公安部门要求对黑恶势力的打击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中央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并设立全国“打黑办”。之后,每年都召开一次全国会议,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一月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4、。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过去的打黑除恶是由公安部下发通知,联合各级公安部门展开的行动。这次扫黑除恶是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第
5、三,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一、“扫黑除恶”重点关注的罪名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款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黑类型的犯罪并不是单一罪名而存在,它往往伴随着其他类型的犯罪,诸如抢劫、抢夺、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洗钱等犯罪,如涉
6、及“保护伞”,还将触犯职务犯罪或成为职务犯罪的共犯。2018年《通知》重点打击的几类犯罪涵盖了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绑架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受贿罪等。二、如何防范黑打(一)严格依据当前司法裁判规则定罪量刑 2018年《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但是,要严
7、防“打黑”“扫黑”偏离成“黑打”。人民日报政文部微信曾举过这样的例子:“在重庆,薄熙来、王立军发起‘打黑’行动,利用政法机关制造了一大批‘黑社会’案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恪守法治理念,严格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
8、司法裁判依据定罪量刑,不能将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普通犯罪团伙夸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证政策不走偏、不变形。 (二)正确理解“打早打小” 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要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该纪要规定:“‘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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