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丹东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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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东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初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口死亡信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15号),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发[2014]6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公安和民政部门,各级各类

2、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公安、民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规范《死亡证》使用管理,定期开展信息校核,建立信息共享,加强统计分析工作(附件2)。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要包含死者身份证号码登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纸质《死亡证》印制并统一印制流水号。流水号构成为:年份后两位+流水号(00001-99999

3、),如№.1400001,各联一致。本年度未用完的死亡证可跨年使用。第二条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负责本辖区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负责对本辖区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条件成熟时,市级卫生计生信息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市级疾控中心负责质量审核及数据

4、汇总上报。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本辖区死亡专报的报告和质控;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

5、幼保健机构开展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证》;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社区医生)的工作质量;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计划生育专干应及时向乡镇卫

6、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第五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第二章信息登记与报告第六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在保证国家原有四联的基础上增加县(区)疾控中心报告联(即第一联复写联)。《死亡证》版式参见附表。(一)签发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7、。(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责任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2)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填报《死亡证》。(三)死亡个案的填报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己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既往史及诊治

8、经过等记录在《死亡证》第一联的调查记录栏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1)正常死亡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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